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元隆雅图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
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刘红路 金永生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