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 融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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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
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结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为公
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融资的决策机构: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
项做出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编制工作,将次年的融资方案按规定
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三)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
计划,经财务总监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
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融资事项的审批:
  (一)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融资的审批金额权限如下:
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10%,超过部分报董事长审议;
值的 2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超过部分提交董事会审
议;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超过部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纳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融资金额不再重复纳入累计计
算管理。
     (二)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
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三)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的依据。
     (四)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
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
请。
     (五) 公司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融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第(一)项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六)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
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七)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
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一) 公司有关融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子公司的融
资事项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
的最高主管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二)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
部门登记备案。
  (三)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
后的授权期限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
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
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公司财务部门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七条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一)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信息的披露事宜。
  第八条 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二)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
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二)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四)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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