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
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等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制定了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谭光荣、杨格、冀志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