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聘任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
任职条件;
十三次会议决议中对公司董事的提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董事提名的决议,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