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保荐
机构”或“本机构”)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科”、
“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
调查报告》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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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中文名称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注册时间 2009 年 5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33,556.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月明
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8 日
上市板块 深交所主板(原中小板)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联系电话 010-62509606
邮政编码 277500
传真 010-62509250
公司网址 http://www.levima.cn
电子信箱 levima@levima.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08,095.04 1,209,165.40 975,906.39 790,347.46
负债总额 584,749.16 551,205.55 405,277.47 463,228.99
少数股东权益 723,345.88 657,959.85 570,628.92 327,118.48
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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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641,687.96 758,076.28 593,136.02 567,449.24
营业利润 91,035.16 126,934.83 76,850.15 64,065.84
利润总额 90,792.20 127,006.57 76,847.84 63,649.87
净利润 78,308.94 110,575.28 65,471.57 54,124.16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77,779.02 109,056.98 64,060.86 53,181.57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914.40 126,821.37 112,126.13 148,356.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5,044.60 -123,610.11 -33,110.40 -68,167.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900.69 -74,058.72 78,029.04 -63,362.4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853.54 -70,857.43 157,030.94 16,822.19
项 目 2021 年度/末 2020 年度/末 2019 年度/末
/9 月末
流动比率(倍) 1.09 0.96 1.33 0.60
速动比率(倍) 0.91 0.79 1.16 0.4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48.71 46.92 41.45 59.4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4.70 45.59 41.53 58.6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5.67 42.58 38.56 52.64
存货周转率(次) 10.86 11.23 11.59 11.92
每股净资产(元) 5.13 4.74 5.40 3.6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85 0.95 1.09 1.6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1 -0.53 11.61 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每股收益 0.58 0.82 0.56 0.60
前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58 0.82 0.56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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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1 年度/末 2020 年度/末 2019 年度/末
/9 月末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全面摊薄 11.36 17.21 11.55 16.67
前净资产收益率
(%) 加权平均 11.83 18.46 17.80 18.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每股收益 0.49 0.66 0.54 0.58
后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49 0.66 0.54 0.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全面摊薄 9.49 13.90 11.10 16.05
后净资产收益率
(%) 加权平均 9.88 14.91 17.15 17.62
注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一家新材料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经过十余年的砥砺前行,
公司 EVA 光伏胶膜料、EVA 电线电缆料、PP 薄壁注塑专用料、特种表面活性
剂、聚醚大单体、高性能减水剂等主营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建有高附加值烯烃深加工产业链,运行有煤制甲醇、DMTO、EVA、PP、
EO、EOD 等多套先进装置,生产运营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公司持续
聚焦新材料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绿色、低碳、共享发展理念,关
注国家需要和市场紧缺的高端新材料“卡脖子”领域,重点在新能源材料(如光
伏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等)、生物材料(如生物可降解材料、生物质材料等)
和特种材料(如特种精细材料、特种工程塑料等)等领域,进行高端化、差异化、
精细化布局,旨在建设优秀的新材料平台型企业,打造在新材料若干细分领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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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的产业集群。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面临较强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际政
治经济格局变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供应链格局重塑等,可能会给公司生
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材料行业属于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具
有较强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挑战。如
不能持续保持行业领先,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
(1)安全生产及危化品风险
化工新材料行业具有生产工序复杂、工艺条件严格的特点,对安全稳定运行
的要求越来越高。如公司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
故,可能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环保风险
新材料行业对环保要求较高,如果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
要同步加大环保投入,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如果
环保设施运转发生故障且未能合理处置,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公
司募投项目产品中 PO、现有产品中 EO 属于“双高”产品,且尽管公司现有及
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未列入山东“两高”名录,但公司所处行业为高耗能行业,
如果未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华东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2,355.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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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别为 69.88%、69.50%、70.73%和 73.22%,公司华东地区收入占比较高。若
该地区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公司不能及时适应相应变化时,则可能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若未来主要原材料
和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如果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节奏、销售产品定价、库存成
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尤其是,受益于下游光伏行业需求旺盛,2021 年以来,公司 EVA 产品价格
显著提升,若未来出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或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公
司 EVA 产品价格回落,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金额分别为 541.19 万元、4,317.44 万元、5,013.33
万元及 7,127.19 万元,主要系对外收购造成,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将至
少每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
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如果未来子公司的
经营状况未达预期,上述商誉存在减值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2,987.51 万元、2,985.64 万
元、18,308.19 万元、15,237.70 万元。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继续获得政府补助或者
获得的政府补助显著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是,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环境及竞争格局变化等
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出现公司未能按项目进度安排及
时足额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新技术开发进度
不达预期、研发遭遇技术瓶颈等不利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或收益不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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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对于能否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以及最终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的时间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拟募集资金量较大,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
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
多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一定幅度增长。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
内可能无法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费
用可能将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压力,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
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公司或面临因项目实际业绩不达预期及新增大额折旧摊
销费用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调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本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
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A 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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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
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
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267,113,600 股(含
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20%,
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2,000 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
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在前述范
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竞
发行数量
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回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
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向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限售期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
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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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
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田加力: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联泓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北京华峰测控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贾义真: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北京华峰
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杨芷欣,于 2017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上海安
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联泓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莞悦、李北臣、莫芷晴、傅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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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自营业务账户持有发行人 523,855 股股份,中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的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 51,800 股股份,中金公司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发行人 230,461 股股份,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 755,975 股股份,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
人 1,562,091 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12%。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
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
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
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
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
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
经营活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
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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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
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其中,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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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内容表述的相关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
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
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 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高级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表意见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承诺事项;
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
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1、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有权对上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的其他主要约定 2、有权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全力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提供履
责的相关约定
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利,及时、全面向保荐机构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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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安排
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义务,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
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田加力、贾义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
(010)6505 1166
传真:
(010)6505 1166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
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在深交所主
板上市。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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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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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田加力 贾义真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杨芷欣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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