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
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下述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4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系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
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
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
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该账户将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四、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
明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
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及双方业务需求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
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审议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3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
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违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黄伟成、黄劲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