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
装”)100%股份、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
股权、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久电气”)10%少数
股权(以下单称或合称为“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各项条件。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及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
合法、有效。
的机构作出,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册。能否通过审核或取得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对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
审批程序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综上,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