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增强可持续发展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有
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与可行性,本次的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
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
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及战略规划。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合理性、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
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
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及取消部分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控股股东赵瑞海符合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替代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部分议案,为免歧义及导致股东误解,取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向股
东大会提交审议的部分议案。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将控股股东赵瑞海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
取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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