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四川黄金”)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2023〕
票数量为 6,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
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 Rongda Gold Co. ,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学军
成立日期 2006 年 08 月 16 日
住所 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 26 号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2791825286M
黄金开采,矿产品及矿山机械的经营,矿产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勘
经营范围 查的咨询服务(凭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经营)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610095
电话 028-61551700
传真 028-61551700
互联网网址 www.mlrdky.com
电子信箱 sichuanhuangjin@mlrdky.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长期专注于金矿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的企业,主要从事金矿的采
选及销售,主要产品为金精矿和合质金。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主要的
金矿采选企业之一,系中国黄金协会理事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四
川省重点黄金生产企业。
公司拥有梭罗沟金矿采矿权(矿区面积 2.1646 平方公里)和梭罗-挖金沟详
查金矿探矿权(勘查面积 28.02 平方公里),所辖矿区梭罗-挖金沟金矿矿区位于
矿产资源丰富的甘孜-理塘构造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木里县梭罗
沟矿区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
〔2016〕196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梭罗沟金矿矿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
保有资源储量为金属量 44,862kg;根据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木里
县梭罗沟金矿区挖金沟矿段详查报告〉评审备案的证明》
(川国土资储备字〔2014〕
理位置有利于公司未来通过资源勘查充分发掘矿区资源,提高控制资源储量,增
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秉持科学、绿色的发展理念,根据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及少数民族地区的
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学习、探索和总结,在资源勘探、矿山建设、生产管理等方
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公司注重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掌握了金矿采选的
核心技术,在开采、磨矿、浮选回收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技术体系,金属回收率
较高,产品质量稳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金矿的采选及销售,主要产品一直为金精矿和合
质金,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额 124,808.92 119,406.68 125,004.94 105,071.55
流动资产 41,346.93 36,847.11 48,494.10 41,548.01
负债总额 48,491.99 55,249.34 76,186.76 61,435.47
流动负债 13,765.45 15,966.83 28,251.48 18,283.29
股东权益合计 76,316.92 64,157.35 48,818.19 43,636.08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8,937.39 52,586.22 54,281.56 37,845.93
营业利润 14,275.42 18,308.13 23,831.68 16,140.29
利润总额 14,169.28 18,066.35 23,807.58 15,852.55
净利润 12,051.97 15,339.16 20,214.36 13,452.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发行人股 9,660.06 12,956.07 18,565.81 13,312.31
东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8,120.33 -25,846.93 2,215.25 -15,491.84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645.27 -5,067.22 -7,628.00 -12,640.00
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余额
财务指标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3.00 2.31 1.72 2.27
速动比率(倍) 2.59 1.85 1.42 1.78
资产负债率 38.85% 46.27% 60.95% 58.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2.12 1.78 / /
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 - - -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次)
存货周转率(次) 2.25 3.66 3.07 2.3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17.05 9.87 12.23 9.1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8 0.55 / /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股)
发行前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发行前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13.75% 22.94% 40.17% 30.32%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于 2021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净资产。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仅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两项,因此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
用。
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 。
于 2021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2020 年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2020 年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
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
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
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
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6,000.00 万股,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42,000.00
后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的比例为 14.29%
每股发行价格 7.09 元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5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
发行方式
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A 股)股票账户的
发行对象 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42,540.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39,022.71 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213.25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9.25 万元
律师费用 277.36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信息披露费用 416.04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 101.39 万元
合计 3,517.29 万元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地质矿产
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若本企业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局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局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方式。
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局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局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局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
本局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局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北京金阳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木里县国
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德三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雷石天富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
期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若本企业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北京天正成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舜
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雷石诚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杭州金投智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投智和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雷石恒基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期
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2,0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6,00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
(四)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
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息披露文件。
他文件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
诺事项 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
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邱宇、张钟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电话:010-86451726
传真:010-6560845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认为: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四川黄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四
川黄金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担任四川黄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宇 张钟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