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 中信证券关于维远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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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超              联系方式:0755-2383505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飞              联系方式:010-608337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维远股份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维远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中信证券对维远股份的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 号)核准,维远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56 元,募集
资金共计人民币 406,45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8,456.46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7,993.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JNAA20195 号《利华益维远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会同保荐
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2 年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03,711.85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10,989.78 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 29.0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远股份能够依法运用募集资金,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23 年 1 月 16 日-20 日,保
荐机构对维远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
资金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等;同时,保荐机构每月定期检查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进度及使用情况。
(二)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维远股份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各
项规章制度。2022 年度,维远股份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
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
  等各项规章制度。2023 年 1 月 16 日-20 日,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对维远股份规
制度》
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三)现场检查情况
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情况、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内容。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四)辅导与培训情况
  保荐机构对维远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上市前后进行了
关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董监高职责
等规范运作方面的培训。日常督导及沟通交流中,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贯穿辅导与简短培训,内容包括资本市场知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内容。
(五)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
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保荐人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公司职能
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及相关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
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
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明确,2022 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七)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八)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不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情形,有效协助了
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维远股份 2022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公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并对
上维远股份 2022 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通过对维远股份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
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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