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603077 股票代码:和邦生物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壮大规模和实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树立在行业中
的龙头企业地位,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
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 460,000.00 万元
(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 50 万吨双甘膦项目
合计 1,671,265.76 460,000.00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保障农药稳定供给,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
基于日益复杂的地缘政治关系和疫情所导致的全球粮农安全危机,2019 年
米价格上涨 43.28%。大豆不仅用于食用油供应与保障,其副产品豆粕还是最理
想的蛋白饲料,玉米亦是最理想的能量饲料,其供应保障将对下游畜牧业的猪、
禽类、蛋、水产品、牛的产量、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2021 年,我国大豆、玉米
进口依存度分别高达 85.9%、49.8%。
虽然当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提升到较高水平,但比较已为发达国家的日
本——2021 年人均 GDP 接近 4 万美元,其近十年的消费结构仍然保持着口粮消
费下降而肉禽蛋奶水产品增加的趋势。由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日益提高,我国对大豆、玉米等生活必需品和饲料原料的需求还将大幅度提升,
其供应保障将是我国面临的挑战。
为解决前述问题,国家拟定了科学的规划,核心是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
投放优质转基因作物品种,通过提升亩产、作物品质,同时增扩种植面积双管齐
下的方式,来解决我国大豆、玉米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价格不断上涨和人民
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的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问题。
而草甘膦作为全球重要的除草剂,亦是大豆、玉米、棉花等大田作物首选除
草剂,具有高效、低毒、广谱灭生性等优点,是全球销量最大的农药单品。在当
前全球市场草甘膦产品供求关系已为紧平衡状态的情形下,以及国家对大豆、玉
米种植布局规划的预期农业投入品增量需求的前提下,《“十四五”全国农药产
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农农发〔2022〕3 号)明确阐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需
要农药稳定供给”,将除草剂草甘膦专列为适度发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拟建成年产 50 万吨双甘膦项目,其下游产品即为草甘膦,为
保障粮农安全和现代化农业必须的农药产品之一,符合国家《“十四五”推进农
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选址
为四川广安新桥工业园区,也是《“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
西南地区唯一的“发展农药产能重点园区”。
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有必要和积
极的意义。
(二)响应《“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对农药发展的要求
《“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确立了“十四五”期间我国农药发展
要坚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原则;同时提出了生产集约
化、经营规范化、使用专业化、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通过优化生产布局、
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产业结构、推行绿色清洁生产以构建现代化农药生产体系
的“重点任务”。
本次募投项目充分响应了国家提出的“推动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
农药生产体系的要求,与《“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对农药发展所提
出的“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一致。
三、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
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
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目前公司整体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对长期性质的资金有较高的需求。因此,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够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利
润回报,也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
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
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
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五、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发行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 ? P0 (
/ 1 ? 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 ?(P0 ? A ? k)(
/ 1 ?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 ? A ? k)(
/ 1 ? n ? k);
派送现金股利: P1 ? 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 ? A ? k)(
/ 1 ? n ? 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详细情况后述),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条件
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①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依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按发行规模 460,000.00 万元以及当前一般市场
利率不超过 3%的票面利率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
支付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二)项规定。
③本次可转债具体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债券的
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十五条的其他规定。
(5)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等《证券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①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
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0]50 号),对公司董事贺正刚予以通报批评;公示
《关于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0]0054 号),对公司董事长曾小平予以监管关注。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受到的
该等上交所通报批评及监管关注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②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④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的规定。
(2)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 万吨双
甘膦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发改委备案文件、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文件,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 万吨双甘膦
项目”,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 万吨双甘膦
项目”,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①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②依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按发行规模 460,000.00 万元以及当前一般市场
利率不超过 3%的票面利率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③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0.93%、23.29%、18.33%和
为 16,292.05 万元、36,885.42 万元、327,052.99 万元和 190,615.84 万元,现金流
量正常。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④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1,685.38 万元、
分别为 4.67%、0.37%、23.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
别为 4.67%、3.41%、23.72%,二者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5)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①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照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②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同时约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
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因此,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
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
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并同时
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
因此,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
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公司已制定《四
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
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该等规则公平、合理,符合《可转债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
况”之“(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中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
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具体情况如下: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
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 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
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
照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
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
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
他义务。”
因此,本次发行的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
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
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快实现公司
战略目标,提升盈利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加强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
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