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本公司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28日,并同意按6.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6名
激励对象授予2,961.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审议及批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公司本次董事离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未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不会影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同意离任申请自送达本公司
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本次提名执行董事候选人胡剑涌先生、于芝涛先生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
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
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变更本公司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本公司本次总裁辞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会影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
事会的正常运行,同意离任申请自送达本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本次董事会选举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新选举的总裁胡剑涌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其选举结果。
独立非执行董事:钟耕深 张世杰 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