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此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2)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未
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我们对公司2022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和2023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了了解和核查,同意公司2023年度在关联交易框架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浙江德威、福安国隆、欧科亿、章源钨业、湖
北储能电站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充分体现了公
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
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
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同时,通过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进行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
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荆门)为其参股公司印尼普青融资提供反担保
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促进印尼普青业务的发展,并且印尼普青信用良
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印尼普青融资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满足
其锂电池回收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推动其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责任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责任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
公司良性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