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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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
局。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
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
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依
规披露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
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声明、意见及报告等有关文件时,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自前述有
关文件形成之日起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临时报告中所述的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
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交所
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公告及时通报公司董事、监事;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
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
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
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董事会秘书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或公司律师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
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其他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按相关规
定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审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五)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
  (六)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
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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