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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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
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
业、规模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关于董事薪酬方案部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的计划或安排。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业务已涵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盖了样板、小批量板和中大批量板,可满足客户从新产品开发至最终定型量产的
PCB 需求,是行业内为数不多可以为客户提供从样板到批量生产一站式服务的
PCB 企业。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提升公司管
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是顺利闯关过坎、塑造发展新优势的关键,为此需要留住
公司核心管理人才、技术骨干等并吸引行业优秀人才,来强化公司竞争力和影响
力。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的重要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激励计划业
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指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
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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