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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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广东利元亨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我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
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
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
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
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相
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稳定和提升公司的
业务规模和效益;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
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
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十、《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系公
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原则和审议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
关联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生效条件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
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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