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 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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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
            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与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智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现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勤上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智
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关业务
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现控股股东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及其
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公司与本次发行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晶腾达”)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晶腾达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将成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控股股东晶腾达和新实际控制人李俊锋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智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产
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关业务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本次发行后的控股股东晶腾达、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及
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一)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现控股股东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
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或活动,
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二)本次发行后成为公司的新控股股东、新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新控股股东晶腾达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
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
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
组织。
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
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
则本企业投资及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
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为避免未来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新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
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
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
组织。
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
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
人投资及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人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认为:
争承诺的情形,目前承诺均正常履行。公司与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实际控制人。晶腾达、李俊锋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
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新增与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治强          秦弘毅            金小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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