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科技: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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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
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或安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顾 梁          游珊珊            邵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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