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核查相关候选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我们对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监候选人曹栋先生、副总经理候选人高磊先生的任职资格分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
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选人曹栋先生、副总经理候选人高磊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吴会江先生、吴立彬先生、常玲
女士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