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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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零二三年二月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或“公司”)
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
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编制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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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的数量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确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
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关
于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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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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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
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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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
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
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
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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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
和控制。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583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284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E10056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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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733.03 万元、5,463.78 万
元以及 6,692.83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296.55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
资金 54,5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3.30%、15.98%、19.20%及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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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分别为 8,686.37 万元、12,504.73 万元、10,179.93 万元及 10,002.40 万元,整
体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
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明确了债券期限、面值、利率、
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等要素;此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将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
法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请参加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相关内容。
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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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
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八)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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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733.03 万元 、5,463.78
万元以及 6,692.83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296.55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
集资金 54,500.00 万元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
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
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
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九)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
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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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重大不利变化;
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部完成转股和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全
部未转股两种情况(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
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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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
的时间为准);
的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
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
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素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根据上述假设转股价格测算,前述假设 2023 年 6 月
股本将增至 128,306,555 股;
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692.83 万元。假设 2022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较 2022 年度持平、上升
费用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 2022 年、2023
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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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截至 2023 年 6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总股本(股)              113,964,450       128,306,555         113,964,450
情景 1: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66                0.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62                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 2: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73                0.7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69                0.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 3: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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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2022 年度/2022 年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79            0.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75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的措施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
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
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修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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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上述
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
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
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
障。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
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
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
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
高公司利润水平。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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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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