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德
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案》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同意以 20.19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批次)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均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确定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同意以
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旭东 赵黎明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