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编制的《中贝
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
利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崔大桥、李刚、徐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