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盈科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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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通知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
议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
出席董事 5 名。本次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肖杰先生,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
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
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000.00 万元(含 42,0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
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
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
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
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相关
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 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
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
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
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
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并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
售数量、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
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
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
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或全部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
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
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
  (8)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约
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2,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
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额
       合计                 45,865.10   42,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规定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解决。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
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拟定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盈利能
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为此,公司拟定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
制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5]3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未
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
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
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的最终方案和最终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条
款、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补
充、递交、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函、申报文件和其他
所有必要文件;
  (3)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办理
本次发行及可转债上市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监管部门的问询意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的申报材
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
  (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财务状况,决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
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
或使用其他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
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
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或其他与此相关的
事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
换股份等相关事宜;
  (6)如遇国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其他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作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虽可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
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
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
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债
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
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
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 4 项、第 5 项、第 9 项授权有效期为在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存续期内之外,其余事项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
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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