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
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
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
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杜业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