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股份 20,600 股并减少注册资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66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36)。
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6 月 2 日,在回购期内,公
司以自有资金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金额为 33,435,430.38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
二、回购股份的使用情况
根据前述的回购股份用途安排,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最终向符合条件的 352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2,980,427 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剩余 20,600 股限制性股票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三、本次注销股份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述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鉴于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的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短期内尚
无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具体计划,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四、注销回购股份后股本变动情况
上述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占总股 本次变动 占总股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本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其中:高管锁定股 59,197 0.01 - 59,197 0.01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43,891 0.24 - 1,143,891 0.2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75,036,312 99.75 -20,600 475,015,712 99.75
三、总股本 476,239,400 100.00 -20,600 476,218,800 100.00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予以统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处于可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会导致总股本增加,实际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为准。
本次注销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剩余股份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
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
有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事
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