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2023 第 [54]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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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3 第[54]号
致: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本所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科技”或“公
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 )、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原《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或“草案”)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
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
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
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
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
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
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
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
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整体变更而来。
会”)下发《关于同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205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股票代码为 301045,股票简称“天禄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643226621),注册资本为 10,315.4344 万元,公
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梅坦,住所
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公路 2990 号。经营范围为:光电显示、照明、光学
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精密机械零部件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以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
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发布的公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2〕
-3-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
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
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市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4-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6 人,包括: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核心员工;
③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以及天禄科技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
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一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将其
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其为公司的核心员工,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技术
-5-
研发和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台湾籍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将该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发表专业
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天禄科技的声明与承诺、公司监事会决议及其对
激励对象的确认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6-
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不超过 235.5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315.43 万
股的 2.28%。
首次授予不超过 195.5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预留授予部分不超过 4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 10,315.43 万股的 0.3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235.50 万股的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其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种类、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各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上市规则》8.4.5 条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拟授出权益的分配情况
-7-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分配情况如下:
拟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占草案公布时
姓名 职务
(万股) 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佟晓刚 43 18.26% 0.42%
总监
苏洪 董事 20 8.49% 0.19%
李红军 副总经理 20 8.49% 0.19%
核心员工(43 人) 112.5 47.77% 1.09%
预留部分合计 40 16.99% 0.39%
合计 235.5 100% 2.2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四
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安排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8-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和归
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安排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相应地,归属前不得转
-9-
让、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申请归属或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
递延至下期归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
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 10 -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归
属安排、禁售期安排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相同,为 15.8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 15.81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相同,即 15.81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前 1 个交易日、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具体占比如下:
(1)占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9.80 元的 79.85%;
(2)占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9.50 元的
(3)占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8.57 元的
(4)占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8.87 元的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
- 11 -
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确定方法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12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 13 -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相应归属期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所
须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者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者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或者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
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下同。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
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者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或者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 14 -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或者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
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归属。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四
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等级表
等级 定义 归属系数
A 优秀 100%
B 良好 80%
C 待改进 60%
D 淘汰 0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 15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调整权
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
(九)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
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等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
关内容,且该等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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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过了《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核实<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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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具体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仍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将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
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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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
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依法履行了《激励计划(草案)》现阶段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并
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等后续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
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
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
《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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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董事会表决时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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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王长平
华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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