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
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背
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
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