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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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仔细核查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实施及决策程序,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资料,我们认为其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曙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石艳春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张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
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
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
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
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
面的了解。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釆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
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交该
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立新           包永忠             吴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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