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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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Oceanking Development Co., Ltd.
     (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二月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
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镇洋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次可转债”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
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
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
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
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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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
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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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
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
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
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
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
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
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公司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
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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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
范围,审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
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
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
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
   (四)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受托管理协议
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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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
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六)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七)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如有);
   (八)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
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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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
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
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
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
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
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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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
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
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召集人应该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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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
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
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
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
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
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
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
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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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
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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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
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本次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
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公告中明确会议召开形式和相关具体安排。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的,召集人还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投票方式、计票原则、计票
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
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表
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
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
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
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表决权总数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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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
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
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
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
行人(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
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可转债
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期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
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
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
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
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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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
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
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
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
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
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
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
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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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
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
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
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
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
作出决议,须经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所持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
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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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
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决议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
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
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
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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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
             、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
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
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
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
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
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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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
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
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可转债: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
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
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
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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