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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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 380 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 A 座北楼 7 层(7-1)邮编:315040
F7-1, 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 A, No.380 Dingning Street, Yinzhou District, Ninbo, China 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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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14:00 如期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7 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7,185,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8.5523%。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2,399,86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4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为 369,540,10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王时良当选为公司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沈曙光当选为公司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邬优红当选为公司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1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2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3%。
  根据表决结果,魏健当选为公司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刘心当选为公司董事。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为 369,540,10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郑立新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包永忠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吴建依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为 369,540,10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周强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票数为 369,540,10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3,799,21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99.9162%。
  根据表决结果,胡真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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