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江苏振江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
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9月22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
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姚帅君、艾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2023 年 2 月 17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姚帅君、艾青、刘裕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
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振江股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控制度,查
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与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询
问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与公告,抽样检查大
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实地查看了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振江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了部分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持续督导期间
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
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
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查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前三季
度财务报告,了解到公司受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及汇率波动的影响,2022 年 1-9 月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60 亿元,较 2021 年 1-9 月下降了 54.12%,2022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52 亿元,较 2021
年 1-9 月下降了 59.85%。公司 2022 年 1-9 月及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业绩出现短期波动,但
总体上看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
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振江股份经营环境未发生
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振江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姚帅君 艾 青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