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王翔、张璇、高洪波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 20.00 元/股调整为 19.80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授予 10.635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王 翔(签字):
张 璇(签字):
高洪波(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