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各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前述各认购方同意对 2022 年 12 月签署的《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报告充分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
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亦对
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
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