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
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7日对恒盛能源2022年度有关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针对恒盛能源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机构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恒盛能源,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
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7日,保荐代表人根据
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和复印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
其他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包括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恒盛能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
议,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
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
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
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恒盛能源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
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
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
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重点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已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抽查了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部审批资料、募集资金
账户销户资料,并于公司现场了解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建立并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
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
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
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22年度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盛能源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场所运转情况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资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整、及时;
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恒盛能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恒盛能源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
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报表、银行
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安排与公司高管、员工的访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
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恒盛能
源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无违规存
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的情
形;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及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