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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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议案相关内容。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宜。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
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改
善公司现金状况,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后
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保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
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七、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
新发布的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对具体表述进行的修订,不涉及授权内容和范
围的变更,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事宜。
                     独立董事:张文     丘运良         谢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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