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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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2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简称
“执委会”)的行为,确保执委会委员(简称“执委”)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
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公司最高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推荐、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总裁或副
总裁担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执委会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或有关要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风险管理、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履行相应风险、合规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对外融
资担保、抵押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二)制定职工(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惩方案;
  (十三)设立与撤销公司执委会下设的相关业务及专业委员会;
  (十四)《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执委会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自营投资、资产管理、证券信用业务、证券
承销与保荐等主营业务项目及合同;
  (二)批准同业拆借项目;
  (三)决定未到达董事会审议或审定标准的以下交易或事项:关联交易、购
买和处置资产、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
  执委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执委会主
任、执委会副主任等执委或相关业务及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负责聘任、解聘各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执委分管公司业务时,公司应明确其分工、划分其职责,依法依规,
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
召集和主持时,副主任可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执委会主任和副主
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执委会主任指定其他执委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会议。
  第九条   执委会会议主要以现场会议为主,现场会议包括电话会议或视频会
议等形式,必要时可以以会签、邮件、传真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可召开,执委因故不能出席,应提
前请假,并可书面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将意见授权其他执委表达。执委年度
内累计三次既不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执委会主任有权向董事会提请
解聘。
  执委会会议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
通知》(中证协发〔2015〕52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
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委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议,经执委会主任同
意召开。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逐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过半数同意方为决策通
过;对于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需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决策通过。执委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执委会
已经否决的议案进行再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是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委会会议安
排、议题征集、议题初审、材料制作、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决策事项督办、文
件保管等事宜。执委会纪要报执委会主任审核签发,自签发之日起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应同时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根据履职需要列席会
议。执委会会议研究事项相关的公司有关人员、总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对执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
供会议决策参考。执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委会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
作。
  执委会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定期报告,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执委会审议的事项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执委会应
当在形成具体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执委会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执委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另行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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