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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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的通知。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席的董事分别为常张利、肖家祥、赵新军、隋玉民;通讯出席的董事
分别为刘燕、蔡国斌、孔祥忠、陆正飞、占磊。
列席了本次会议。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相关议案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审核
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资格和条件的
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经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关于上市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
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依照该等文
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名称变更为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将该
议案内容中的“本次公开发行”的表述变更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就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删除“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
国证监会对本次可转债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可
转债到期日”,此外将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变更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方可实施”,并明确“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需按照有关程序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其他
内容未发生变化。修订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亿元(含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
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
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
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
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
担。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6 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
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
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
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
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
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
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
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
计算方式参见“11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
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
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
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
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
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
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
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
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
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
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
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
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股票;
  B.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D.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
  F.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G.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
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D.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E.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
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F.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G.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H.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
  I.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
重大变化;
  J.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
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K.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L.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M.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
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
有人;
  C.债券受托管理人;
  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号                                                  金额
一    砂石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池州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贵池区公共矿产
     品运输廊道建设项目
     枞阳南方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黄公山
     石加工建设项目
     东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吨无机
     非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年产 1,000 万
     吨骨料加工项目
     泌阳中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0 万吨建
     筑骨料生产项目
     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3,000 万吨/年砂石骨
     料项目
二    水泥绿色智能技改升级项目
     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绿色智能制
     造技改项目
     六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绿色
     智能化升级技改项目
     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绿色智慧水泥制造生
     产线项目
三    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1,530,776.98     1,000,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
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
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
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
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该项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需按照有关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
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
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
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数量确定方式、赎回条
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
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担保事项、评级事项、募集资金存管、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
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依据该等文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名称调整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将该议案附件《新疆天山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的名称修改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并将议案内容中的“公开发行”表
述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同时对《预案》的具体内容根
据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此外,公司根据最新的审计情况将《预
案》中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进行了修订。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后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
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
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依照该等文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名称调整为“《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修订稿)》”,并将议案内容中的“公开发行”表述调整为“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将附件《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名称修改为“《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内容根据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公司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涉及报批事
项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修订后的《新疆天山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
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
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
经济效益。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依照该等文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名称调整为“《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将议案内容中的“公开发行”表述调整为“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
  同时将该议案附件 1 的名称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公司采取的填
补措施》”调整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公司采取的填补措
施》”,将附件 2 的名称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相关承诺》”调整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的相关承诺》”,将附件 3 的名称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
关承诺》”调整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将附件 4 的名称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调整为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并将前述附件
的具体内容根据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所做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
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4)。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依照该等文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公开发行”的表述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调整为“《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
议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条件和要求、
审核程序、申报文件、相关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依照该等文件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名
称调整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将议案中
“公开发行”的表述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其他内容未发生
变化。本次修订系由于法规更新从而对具体表述进行修订,不涉及授
权内容和范围的变更,不属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由于《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项的议案》中“公开发行”变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除此
之外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系由于法规更新从而对具体表
述进行修订,不涉及授权内容和范围的变更,不属于依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确保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公司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分
析和讨论,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对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分析,涵盖了本次发行证
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必要内容。经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审核程序、相关表
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依照《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将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议案内容中的“公开发行”表述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同意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签署《借款框架合同之补充合
同》,将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原签署的《借款框架合同》中“公
开发行”的表述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对原《借款框架合
同》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审核程序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由于《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
公司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中“公开发行”变
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与控股子公司签署《借款框架合同之
补充合同》对原《借款框架合同》的相关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实
质性条款未做调整。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控
股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且被资助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可以及时掌握被资助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资金状况,可对其履约和
还款能力进行有效监控,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同时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成功发行为前提。本次向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关于向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3-005)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定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
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06)。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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