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市中科蓝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授予日为2023年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22日,并同意以29.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独立董事:姜梅、张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