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铜
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九
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拟签订的相关交易协
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能力,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姚禄仕、汤书昆、尤佳、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