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
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认为:王军先生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
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