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2月)

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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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内 幕 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
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秘办
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拆分上市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5
股以上(含5股);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
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 定相悖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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