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柳钢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柳钢股份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
规定,仅对柳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参与和审阅
了柳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柳钢股份的
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已于2023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及授权委托等相关事项。
经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星
期二)上午十点在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910 会
议室如期召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的9:15-15:00。
经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柳钢股份的《公司章
程》。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律师审查,柳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 218,698,370 股,占柳钢股份有表决权总
股本的比例为 33.5514 %。
公司董事长陈有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柳钢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经见证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柳 钢 股 份 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大会资料”)。
经见证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资料上列明的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资料中载
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见证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柳钢股份《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
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见证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亦符合柳钢股份的《公司章程》。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18,697,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4%;
反对1,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
过;上述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柳钢股份的《公司
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
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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