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股份”或“公司”)是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
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一)全球光伏市场保持快速稳步增长
近年来,以低碳绿色能源的发展为重点的能源结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推
进。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规划部署,我国能源结构正加速演变,已经
开始向清洁化、智能化、电气化、集成化等方向转型,以清洁能源为主导、转变
能源生产方式将成为未来的能源战略实施路线。太阳能作为最重要的绿色能源之
一,其发电总装机量持续增长,与之相关的光伏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根
据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 2021 年全球光伏报告显示,2021 年,全球新增光
伏装机容量达到 175GW,我国新增光伏装机 54.9GW;在全球各国的可再生能源
政策以及光伏发电补贴等的驱动下,乐观预计 2025 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
达到 330GW。未来,随着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不断增长,光伏支架作为光伏产
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将在光伏产业发展的带动下持续提升。根据
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0 年全球光伏支架出货量达到 125.7GW,预计 2022 年
光伏支架出货量将达到 142.1GW,且未来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张。
(二)国内光伏跟踪支架市场渗透率较低,发展空间巨大
光伏支架主要可分为两种,即跟踪支架和固定式支架。光伏跟踪支架相较于
国内普遍应用的固定式支架,在同等条件下可有效提升发电效率。近年来,随着
跟踪支架成本的降低及技术稳定性的提升,加之平价时代来临背景下催生的光伏
电站精细化管理需求,采用跟踪支架成为提高光伏电站收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光
伏跟踪支架在光伏支架中的应用占比逐步提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
渗透率有望达到 30%,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到 50%以上。尽管我国的光伏跟踪支
架的渗透率稳步提升,但相比美国(光伏跟踪支架渗透率 77%)等发达国家的渗
透率,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受益于“碳中和”的战略发展,已经能源变革的推
进,光伏行业的发展将持续走高,进一步拉动光伏跟踪支架市场需求的增加,光
伏跟踪支架的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三)新技术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光伏领域不断发展
近年来,光伏产业持续受到各国政府的扶持,推动了光伏行业技术的不断革
新。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光伏
产业深度融合,行业企业逐步将前沿技术应用到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环节中,比
如通过地貌、气象、云层等大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优化研发程序,提高产品性
能。智能化、高效化是未来光伏电站的发展方向,而光伏支架系统将成为新一代
信息技术在光伏电站项目中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增强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以低碳绿色能源的发展为重点的能源结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推
进,其中太阳能以清洁、安全、取之不尽等显著特点逐渐发展成为最主要的可再
生能源之一,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根据国际能源署(IEA)发
布的 2021 年全球光伏报告显示,2021 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 175GW,
我国新增光伏装机 54.9GW;在全球各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及光伏发电补贴等
的驱动下,乐观预计 2025 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 330GW。未来,随着
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不断增长,光伏支架作为光伏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市场需求将在光伏产业发展的带动下持续提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数据,
为把握光伏产业持续扩张的发展趋势,抓住光伏支架需求不断增长的市场机
遇,公司拟在乐清新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同步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
扩大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本项目的建设将
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持续增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以提高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2)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产能规模,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作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制造商,在光伏跟踪支架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
其产品获得了国内外市场的广泛认可,出货量稳步增长,收入持续攀升。未来,
光伏跟踪支架市场需求的持续提升将进一步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对公司
整体生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公司受制于现有厂房作业面积不足、生
产设备有限等因素,生产能力仅能勉强满足公司现有业务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
光伏支架市场需求,以及光伏跟踪支架市场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公司产能的不
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业务的拓展。
因此,面对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公司有必要在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进
一步提升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以缓解产能不足的问题。通过本项目的
建设,公司将扩大产能规模、提升产品供货能力,进一步推进业务发展,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3)本项目有助于公司丰富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当前,公司客户涵盖了 NT、GCS、FTC、天合光能、正泰安能等国内外知
名光伏企业,光伏支架产品线涵盖了 TTU、檩条、冲压件 RAIL 及机器人焊接件
BHA 等光伏支架核心部件。公司相关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光伏地面电站、分
布式电站等领域,且赢得了市场和客户的高度认可。与此同时,公司凭借良好的
模具开发、维护及保养能力,以及产品技术创新和生产质量管理能力,持续驱动、
改造、升级整体产品业务布局,保证公司的竞争优势。
本项目旨在扩张公司冲压件 RAIL 及机器人焊接件 BHA 产品的生产规模,
同时还将实现光伏跟踪支架控制器的量产,以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整
体对市场需求的应变能力。本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拓展产品品类,逐步完
善整体业务布局,在保持公司在光伏支架行业中重要地位的同时,持续提升盈利
能力,进一步实现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
(1)本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竞争优势
近年来,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受到各国政府的扶持,推动了光伏发电行业技术
的不断革新,光伏支架作为光伏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光伏发电持续稳定,
提高发电效率的重要产品。其中 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作为光伏发电的形式
之一,在满足建筑基本功能要求的同时,具备了光伏发电功能,随着 BIPV 技术
发展持续推进,带动了光伏阵列向更大功率、更高发电量以及更低成本的方向发
展。因此,在 BIPV 市场加速扩张,光伏组件逐步向大型化、高功率化发展的背
景下,市场对光伏支架产品的质量、构造设计、排布装置、产品安装等方面的要
求将进一步提高,光伏支架的产品创新与技术研发已经成为降低光伏发电工程造
价,提升光伏发电效率的必然选择。
公司在光伏跟踪支架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目前公司已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包
括 TTU、冲压件 RAIL 及机器人焊接件 BHA 等在内的优质光伏跟踪支架部件。
为了不断跟进市场需求的更新,对现有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创新产品的研发是提升
公司光伏支架技术能力的必要途径之一。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增强公司光伏支
架产品的创新能力,加快公司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的步伐,并同步推进 BIPV 厂
房、光伏屋顶、光伏车棚等分布式光伏支架产品的运用及推广,进一步强化公司
的竞争优势。
(2)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实现产品应用展示和推广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加速和可再生能源布局的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发
电已成为能源结构转型的关键环节,太阳能光伏发电也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手
段,并在多个产业中实现应用。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
白皮书中指出,要“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渔业、牧业、
建筑等融合发展,拓展光伏发电互补应用新空间,形成广泛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新
模式”。在此背景下,光伏发电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配套的光伏支架产品的市
场需求将持续增加。为把握光伏发电新模式的发展机遇,推进光伏支架产品的研
发创新,公司有必要持续推进光伏支架产品各行业场景中的应用,以进一步提升
公司在光伏支架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
本项目拟建设农光、牧光、渔光互补的光伏生态实验平台,在展开对农、牧、
渔附属光伏支架产品的研究及开发的同时,向客户展示公司光伏支架产品的实际
应用。本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拓展光伏支架相关产品的应用场景,提升公司在
光伏支架领域的综合研发实力,进一步满足公司产品演示与业务推广的需求,从
而有效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本项目有助于推进研发数字化转型,增强公司竞争力
受益于光伏行业的持续发展,光伏支架产品的市场需求稳步增长,且呈现多
样化发展趋势。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产品创新研发需求不断增加,研
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解决研发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减少资源浪费,降
低研发成本,公司亟需抓住当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
速发展的机遇,将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深入应用到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
环节中,以优化研发程序,提高研发效率,进一步减少人力资源及成本的浪费。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推进气象站、数据采集系统以及集控中心的建设,
通过采集光伏电站在全气候场景下的发电数据并进行有效分析,为后续产品试验
及光伏支架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为未来智能化研发方案的分析及应
用奠定基础。同时,公司将建立产品结构数据库模型,推进研发步骤模块化,以
加速研发方案及清单的生成,推进研发方案数字化转型,保证公司持续提升研发
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尽管公司已经在光伏支架行业取得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处于行业领先地
位,但公司在营收规模、利润水平等方面还处于迅速发展阶段。随着公司产品规
模的扩张、技术研发投入的增加、人才团队的扩充,公司在资金实力方面的制约
愈发明显,资金的不足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相应流动资金,可以
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
持,从而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又将改善公司流动性指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与经营风险,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合理,业务经营更加稳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的定价方
法无需重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
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
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
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
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
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于 2023 年 6 月实施完成,该
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
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3,332.38 万元(含
本数)
(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51,201,600 股(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
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
和发行数量;
(5)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
公告日总股本数 170,672,000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6)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564.18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0,765.77 万元;
(7)假设 2022 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且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假设 2022 年度、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在 2021 年的基础上按照持平、较
上年分别增长 10%、较上年分别增长 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9)该假设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经
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10)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1)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主要
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1.12.31 /2022.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17,067.20 17,067.20 17,067.20 22,187.3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万股)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假设一:
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0,765.77 10,765.77 10,765.77 10,765.77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9 0.79 0.79 0.6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9 0.79 0.79 0.6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假设二:
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分别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0,765.77 11,842.35 13,026.58 13,026.58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9 0.87 0.96 0.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9 0.87 0.96 0.8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2021.12.31 /2022.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假设三:
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分别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0,765.77 12,918.92 15,502.71 15,502.71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9 0.95 1.14 1.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9 0.95 1.14 1.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根据上表
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前
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报告“二、(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的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的冲压件 RAIL 及机器人焊接件 BHA 产品生产线已经实现产业化,并
获得市场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乐清光伏支
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对冲压件 RAIL 及机器人焊接件 BHA 产品生产规模进行
扩张,同时还将实现光伏跟踪支架控制器的量产,在维持现有市场的同时,丰富
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
(2)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通过光伏支架系统、BIPV 厂房、光伏生态实验平台以及集控中心
等的建设,对公司核心业务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进行预研储备,提升公司综合
创新研发能力。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推进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创新与运用推
广,拓展光伏支架产品的应用场景,更好地实现产品应用展示和推广,并为后续
产品试验及光伏支架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提升研发效率,从而持续
强化公司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人员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高精人才的引进以及创新技术的研发,目前公司的研发技术团
队包含了海外高端人才以及光伏行业研发专业人才,其中包含了一支工作经验丰
富的国际化专业研发与业务团队。团队成员均在光伏支架的开发、应用、调试及
维护方面拥有多年的研发及生产实践经验,为后续光伏支架相关产品的研发和量
产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基础。
(2)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新产品开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技术创新并进的技术
发展策略,近年来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不断推进光伏支架核心部件产品的性能、
生产工艺及管理体系的改进。同时公司针对光伏支架产品的高标准、高利用率、
低成本、高效率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在驱动单元灵活性、应用多元化、安装
简单化、运维智能化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技术研发经验。
(3)市场储备
公司在光伏支架领域深耕多年,已经具备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建立了完善
的市场布局,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公司分别在乐清、天津、泰国设立了光伏支
架产品生产基地,具备了覆盖国内外市场光伏支架产品的生产能力,形成了良好
的市场基础,并且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技术革新及客户的需求情况,同步推进产
品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此外,公司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形成联动的开发机
制,及时掌握客户产品需求及市场动态,实现产品研发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满足
客户对产品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光伏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NT、
GCS、FTC、天合光能、正泰安能等。其中根据 Wood Mackenzie 数据显示,2021
年 NT 的光伏跟踪器出货量为 16.20GW,占全球出货量市场份额的 30%,继续位
列全球第一,而公司是 NT 重要的供应商之一。公司在稳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将
利用知名客户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深挖客户需求,扩大客户数量,拓展新的业务
合作领域,目前公司已积极开拓了包括 SOLTEC、PVH 在内的新客户,保证现
有成熟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同
时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的措施包括: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水
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
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
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公司将根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
会的决议,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
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温
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
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
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地回报投
资者,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第
四 届 董 事会 第 二次 会 议审 议 通过 《 温州 意 华接 插 件 股份 有 限公 司 未来 三 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原则。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针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
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
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做出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针对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将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在
智能芯片领域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