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光云科
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
法律意见书
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
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
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
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
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进行了必要的调
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确认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
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确认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
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法律意见书
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授权期限自公司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行股票
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
区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决议有效期等。
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
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整。202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
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
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
法律意见书
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13 元/股。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24,824,684
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的上限。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7,7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
治理平台项目
法律意见书
拟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合 计 24,436.81 17,700.00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
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
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
会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 号),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交
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且发行人应当在批复作出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
缴款。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行人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序合法有效;
议,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
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意见书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发行预案(修订
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7.13 元/股,发
行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预案(修订稿)》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
股本总数的 30%。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情形
(1)根据立信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F11002 号,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
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2)根据《2021 年度审计报告》,立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 2021 年
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21 年度审计报
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发行人出具
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下 同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下同)、上交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等网站查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
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下同)、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等网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表,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法律意见书
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数字化商
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的研发和建设,以取代现阶段新零售企业内部零散
的局部信息系统,解决目前新零售企业信息系统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通过建设
产品主数据管理系统、数字资产管理、设计师中心、商品数据中心、商品运营中
心、工作流程协作平台,结合 AI、大数据技术来打破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以提
升新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数字化商品全
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发展和
改革局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通
知书》(滨发改金融[2022]019 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商品全生命
周期治理平台项目”已经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光
云科技,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及环保的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法律意见书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商品全生命
周期治理平台项目”将在现有研发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进一步开发 SaaS 软件
的运用场景,丰富和拓展公司产品线,实现公司多产品协同布局,募集资金用途
与主营业务相关;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发行预案(修订稿)》
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为 7.13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与申万宏源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法律意见书
如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证券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
员最近 1 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证券
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序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
事项。
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
行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①募集说
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发行申请文件;②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
认购合同;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
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五)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规定的条件
前总股本的 30%,且审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
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 的相关规定;
目”的研发和建设,以取代现阶段新零售商家内部零散的局部信息系统及解决目
前新零售企业信息系统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
领域,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投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2 的相关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
金总额的 30%。同时,《发行预案(修订稿)》和《募集说明书》均披露了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4 第(一)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审核规则》《审核问答》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备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
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冻结的情形;
人的控制权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均未超过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所记
载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业依法设立、合法存续,根据所在地法律规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的独立董事已经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该等关
联交易,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授权或追认,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同业竞争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不存在产权纠纷;
法律意见书
权债务”之“(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部分已披露的抵押担保情形之外,
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
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人不存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重大资产收购情形;
资产出售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起草并修订的,包含了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程序合法,并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均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人员的变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法律意见书
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币的应评税利润按 8.2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并就其应评税利润中超过 2,000,000
港币的部分按 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报告期内,香港光云不存在违反《公司条
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之违法行为,且未涉及任何香港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罚,
亦未收到任何关于告知前述处罚的通知或文书。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况;
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香港法律、条例。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
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续经营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亦未收到任何关于提起、威胁提起或者告知诉讼、仲裁
的任何通知或文书。报告期内,香港光云不存在违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告知前述处罚的通知或文书。
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
项。
二十一、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问
题。
二十二、 结论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即认
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且中国证监会已经同意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