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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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经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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