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制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 14,900
万元融资担保、为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 42,800 万元融资担保、为武骏
重庆光能有限公司提供了 53,274.82 万元融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情
况。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31%,低于 30%,主要
因为公司当前处于高速发展期,有持续较大的资本性支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
兼顾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地发展。
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
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合理,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四、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可;
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内控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
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
《关于 2023 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
助于改善公司融资条件,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战
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被担保人的
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因被担保人系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子公
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
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
市相关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分拆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分拆方案具备可行性。
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与本次分
拆有关的相关事项,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