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9 号》”)、
《苏州宝丽迪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我们作为非关联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监
管指引 9 号》《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此次
交易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9 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以及业绩承诺方
业绩变动幅度均未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证监会公告
[2023]38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此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持续监管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本次交易结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公司对前期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其
摘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制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
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二〇二三年 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