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3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一)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安排。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计划的情形;
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审议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
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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