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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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本次董事局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
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 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
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
稿)
 》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根据《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
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以及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对《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
前述各认购方同意对 2022 年 12 月签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
容进行调整并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前述补充协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对《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回报补措施(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七、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编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报告充分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
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 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
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
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提交董事局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
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局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世华   陈   玲    郑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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