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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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
司证券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5 次临
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
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
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全面地了解,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并同意
将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收购山
东海域金矿 30%权益项目、收购安徽沙坪沟钼矿项目和收购苏里南
Rosebel 金矿项目涉及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本
次发行的预案及其相关议案进行了增补和完善。我们认为:
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
保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及其他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及各项相关议案,一致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紫
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
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并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的适用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收购项目聘请资产评估机
构之有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
聘的两家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
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均能够胜任该等项目涉及的资
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该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论合理,参考价值公允。
     五、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
原因,已不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故公司决定以 4.63 元/股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0.1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0.1 万股。
     六、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展期事项已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等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从 72
个月展期至 96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6 日。
独立董事:何福龙、毛景文、李常青、孙文德、薄少川、吴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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